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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比如 刑拘三天这三天时间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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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并不统一,有两种方法:

在刑期起止的计算上,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统一的计算方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原则,继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该原则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常见的有二种。由于历法中存在月大月小的问题,因此反应到同一案件中,当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不连续时,法官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刑期终止日,通常相差一天。

常用的二种计算方法,一是“扣减羁押期间法”(简称“减法”),即依据刑法第41、44、47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Mh)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MP),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Mj)。计算公式为:Mh+MP-Mj;二是“顺延取保期间法”(简称“顺法”),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自最初羁押日(MC)起,加上所判刑期(MP),羁押期间取保候审(MB)的,刑期终止日顺延。计算公式为:MC+MP+MB。

现在,我们通过实例来验证使用这二种方法计算刑期,在刑期终止日上所产生的差异。例一,甲3月3日(MC)被逮捕,4月10日取保,5月4日(Mh)被逮捕,判拘役4个月(MP)。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Mh+MP-Mj,即5月4日+4个月-1个月零8天,为7月26日;按“顺法”计算:MC+MP+MB,即3月3日+4个月+23天,为7月25日。例二,甲1月30日被刑拘,2月21日被取保,6月8日被逮捕,判拘役3个月。刑期终止日,按“减法”、“顺法”计算均为8月15日。例三,若例二的刑期判拘役5个月,则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为10月15日;按“顺法”计算为10月16日。

从上述三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历法中大小月在不同计算方法的不同环节出现,造成了二种计算方法对刑期的终止日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有时“减法”多一天,有时“顺法”多一天,也有时结果相同,比较不出哪一种计算方法更加科学。由于法官惯用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案件,出现刑期终止日的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所以关于刑期的计算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应该执行统一且单一的计算方法,以避免执法中出现混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的起止表达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统一使用“顺法”为宜。

答:行政拘留是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当天算起。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出所当日应当计算在内。

1、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所以,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7天。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就是7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天,就是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天,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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