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免于起诉的四个条件,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免于起诉指的是可以不被起诉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被告至法院的行为,免于起诉意味着在起诉方面是获得了豁免,也争取或者是得到了解决矛盾或者分歧的机会。
2、不予起诉指的是不采取起诉措施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对其进行起诉的行为。不予起诉意味着就不会去执行起诉的行为。
1、属于醉酒驾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3、目前来看,只要发生醉驾都很难不起诉。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6、(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7、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0、(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11、(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12、(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3、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免于起诉则已经是个历史概念。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2、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4、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5、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应不起诉。但根据“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刑事处罚基本原则,我认为不管是原先的免于起诉,还是现行的不起诉,均不应视为有刑事犯罪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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