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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有矛盾之处,也有相近之处,受害者有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人利用上当受骗,最终发起报复导致变成有罪之人!那么弱者定论,没有强大经济力,没有强大劳动力,没有强大抵抗力,没有强大后台力,只能在平凡岗位上做些平凡的事,当然,处处也受制如人,忍气吞气过日子。
1、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
2、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因此“受害者有罪论”其实是不合理的理论。
3、首先应该明确,受害者有罪论是不合理并且不人道的,可以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去用这种理论刻薄极端的警醒自己,但不该陷入相关罪论逻辑。
4、“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
5、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1、出自宋朝,受害者有罪论:靖康耻女子被扒光受辱,程朱理学怪其不守贞洁。
2、现代“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
3、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此前济南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不乏“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4、“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受害者有罪论,就是指在伤害事件当中中,常常会出现怪罪受害人的情况。是基于人类本能的认知偏差,偏颇的,非理性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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