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证法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由哪些部门监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反垄断法的监管执法机构包括中央反垄断执法和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其中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制定指南,协调。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然而,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由此可以总结得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我国的反垄断机构分为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地方执法机构。在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中,执行《反垄断法》的三个机构分别是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而反垄断地方执法机构执行反垄断执法工作,则需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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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国家反垄断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国家《反垄断法》设立,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反垄断工作。由于反垄断牵涉到多个部门,单一的部门难以独立开展反垄断工作,这是反垄断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反垄断的具体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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