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还是受害人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到法院复印卷宗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对于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受害人不能上诉。
2、受害人只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才能上诉。
3、受害人不服刑事判决,应当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
4、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7、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第二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为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检察院只做形式审查,且认为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三阶段是检察院公诉至法院,为审判阶段。
不管是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检察院都不会跟涉案人员接触,检察院只负责审核案件涉案人员定罪起诉的事情。接触涉案人员及案犯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审讯结案是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审判量刑是人民法院管理的事情。刑事案件当中所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受害人的伤害程度依法判决。
1、刑事诉讼法没有作规定被害人可以复印卷宗,刑事方面的法律没有做规定的,视为不允许。
2、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节选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75~76页】
3、——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6、——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7、——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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