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审开庭几次可以宣判这个问题,一审法院开庭会当庭宣判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是否会当庭宣判看案情定,案情简单有可能当庭宣判,也有可能择日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判决没有规定,时间长短,这个主要看送达情况、案情等。
2、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有相应的规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在这个期限内作出判决,就不超过审限。
7、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9、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0、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11、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2、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1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民事诉讼审两次,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2、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
3、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2、中止审理。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开庭具体步骤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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