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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到庭吗 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时受害人可以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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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害人如果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就不是本案中的当事人,庭审前法院不会通知受害人(但如果需要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的,法院会通知被害人),判决书也不会送达被害人,但被害人也可以主动到法院了解判决结果。

2、另外,如果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出庭参加诉讼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则法院应该提前通知被害人,并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1、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当事人听取意见,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召集当事人,自然也就可以不召集当事人,不是必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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