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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益冲突的豁免 简答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及其豁免条件

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律师利益冲突的豁免的一些知识点,和简答律师利益冲突的三种类型及其豁免条件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2、(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3、(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4、(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1、豁免是指某些人或组织因为特殊的身份、地位或条件而被免除特定的法律或制度规定的义务、责任或惩罚。

2、比如,外交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豁免一些法律规定,使其不受司法管辖;学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一些课程要求,如选修科目或考试要求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豁免并不代表完全没有义务或责任,只是减轻了部分义务或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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