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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哪些 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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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就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

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非自然人基本就是指: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上有两大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误解,特别是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实体,也就是非自然人,而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权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国,法人共有四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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