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全风险代理律师联系方式,全风险代理律师会和对方联合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全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2、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以实践中律师办理和接触的风险代理案件来看,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另外,律师也要注意,由于风险代理方式在胜诉后,当事人要支付的律师费较固定收费方式要高得多,为免争议,律师应先告知当事人固定收费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一点很重要。
三、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
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
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
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这个看你们是怎么约的,有约定的从约定,但风险代理费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相关规定如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1、1全风险代理律师不会和对方联合。
2、2全风险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客户的利益,他们会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包括法律上的权益和经济上的赔偿。
3、与对方联合可能会导致代理律师无法充分保护客户的利益。
4、3此外,全风险代理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对方联合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独立性,从而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5、选择全风险代理律师时,需要确保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6、同时,与全风险代理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最好的处理结果。
好了,关于全风险代理律师联系方式和全风险代理律师会和对方联合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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