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和或者聊天记录能当证据起诉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2.准备材料包括:(1)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材料(双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者双方对此无异议);(2)损失清单
3.如果涉及长骨骨折且接近关节位的,考虑下伤情是否要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中可以要求写明是否符合交通事故伤。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一般成顿挫骨伤,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
4.协商过程中可以先把这些损失和对方说一下,看下对方愿不愿意赔,不愿意赔的原因是什么,是没钱还是不能证明这些伤情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最重要,全程录像,次者录音。
5.诉讼方面民事讲求高度盖然性,就是能够让法官认为是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即可。所以,接下来你准备证据材料的核心还是围绕伤者的损失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时间地点事故双方主体责任划分损害结果其他证人证言等,都是要仔细考虑和提供证据的。
6.胜算不敢做具体的评价,只能说能够证明事故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拿到50%以上赔偿可能性还是很高的,因为碰撞行人就算同责,机动车一方是六成责任。这种查不清责任的情况按同责处理比较多。
7.起诉医院难度比较大,除非第一次诊断结果和第二次出入很大,可以尝试。但建议先投诉医院试试,无果再考虑起诉。
1、微信转帐明细可以当证据使用,可以向法院起诉。
2、微信这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单凭转账记录起诉证据不够有利。最好还要向法院提供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4、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6、(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8、(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还须与案犯或嫌疑人的供诉相一致才算完整证据,否则,辨护人很多的推翻证据的机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3、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5、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提交的微信记录要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即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这样才会增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关于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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