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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于1979年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制度,包括起诉、侦查、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不可以。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并监督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刑事诉讼不可以告检察官,被告人没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追究检察官的责任。如果检察官涉嫌犯罪,应由侦查机关依法侦查并提起公诉。
1、刑事案件旁听人员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告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庭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等。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参与庭审并进行辩护;原告及其代理人有权提出指控并进行辩护;证人有义务提供证词;鉴定人有责任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翻译人员负责将庭审内容翻译给不懂当地语言的当事人;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并作出判决;检察官负责起诉和代表国家利益;法庭工作人员负责庭审记录和庭审秩序;媒体记者有权报道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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