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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函陈晓军 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是催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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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函是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所以是否签收律师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不签收的,银行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4、(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6、(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7、(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8、(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9、(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我无法确定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是否专门从事催收工作,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职责范围通常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和审查合同等。

2、催收通常是由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的,这些公司或个人可能会与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合作,但它们各自的业务可能不同。如果您需要催收服务,建议您寻找专门从事催收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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