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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是通过刑侦大队立案侦查,预审科审查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法制科不是必须经过的。法制科有提供法律咨询、为办理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的责职,受害人可以到法制科咨询案件处理情况。但是,受害人要想了解案件处理情况,还是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刑侦大队或者预审科承办案件的警察了解好。也许承办案件的警察正好要向你了解案件情况呢。
1、不能聘请辩护律师。只有被告人聘请的律师称为辩护人,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请求赔偿,在提起赔偿的同时也可以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并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第五十六条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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