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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四日)。
2、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要在7日内做出逮捕不逮捕的决定。
3、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释放前先给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领取代保管的财物后就可以回家了。
4、对于需要继续观察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嫌疑犯进看守所的流程具体如下:
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公安机关凭借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安排健康检查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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