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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
(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务于2021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你好,江西省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1.10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10级,或者因工死亡的,按照本人或遗属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倍计算。
2.9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9级,按照100%标准的90%计算。
3.8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8级,按照100%标准的80%计算。
4.7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7级,按照100%标准的70%计算。
5.6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6级,按照100%标准的60%计算。
6.5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5级,按照100%标准的50%计算。
7.4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4级,按照100%标准的40%计算。
8.3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3级,按照100%标准的30%计算。
9.2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2级,按照100%标准的20%计算。
10.10%赔偿标准:致残程度达到1级,按照100%标准的10%计算。
1、先用交强险赔付后用三者险赔付。交强险有赔付额度限制,如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假设事故很轻微,对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只用交强险赔付就可以了,商业险用不到,对来年的保费也就没有影响。如果超过2000元,超过的部分由三者险赔付。如果造成人员伤亡,交强险最高赔付11万,不足部分也是三者险赔付。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110级伤残赔偿价格明细表和2023河南省伤残津贴调整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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