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问答 >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的区别 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的区别 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的区别,刑事案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有多大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专家意见书当隐名提交否则不予采信。

2、专家意见书的主要诉讼价值在于其所提供的客观法律意见,而非专家本身。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都是学界翘楚,依《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所载,“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⑦。”由于法律专家在法律界声名显赫,不少法官可能就是他们的学生,或听过他们的讲座,读过他们的书,客观上的压力、心理上的暗示,都可能对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不利。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仅就论证意见本身向法庭提交,或者仅表明组织论证机构的名称,从而在合理限度内彰显其权威性。

3、(二)专家论证活动所获利益应影响其可采信度。

4、专家就论证活动收费是知识经济的常理,市场需求的必然,当事人出资委托的专家从己方角度提出专家意见也无可厚非,但其所获薪酬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中就规定:呈交的意见书中需包含当事人或其他成员为此提供的金钱支持的记录,其理由在于:专家与当事人一方的辩护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意见应当是客观性的,过高的薪酬有可能影响专家判断立场,并丧失意见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因此,法官应当根据专家所获薪酬判断意见书的客观性,进而决定是否采信,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就论证所支出费用在论证意见后列明,该费用应大体相当于学者专家参与普通学术讨论所获酬劳。

5、(三)对意见书中就事实判断部分予以排除。

6、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涵盖的内容上看,既有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又有对法律适用的意见。譬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仅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阐述观点,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事实做法律上的判断只能是法官的职权。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被吸收在辩护词中,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的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在诉讼中的功能所决定的。

1.是辩护方的自发行为。与前述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同,辩方聘请专家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自发行为,缺乏有司参与,此“出身”的悬殊就决定了辩方所聘专家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远远低于各级机关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

2.并非法定的证据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于专家并非证人,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事实,且其出具的意见书也不属于上述证据八种形式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非法定证据形式,其本质是只是专家对案件在法律上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其无法引起办案人员重视的最重要原因。

3.《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辩护人辩护意见经常雷同,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案件,通常都是复杂、棘手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证据繁多,形成的侦查卷宗也会比较多,受聘专家无法全程跟踪案件进展,仔细查阅、认真研究案情的可能性并不大,不排除专家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词出具意见的可能性,坊间甚至传闻专家“卖署名”行为的存在,这就使《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沦为了《辩护词》的复制品,这也是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得不到办案人员翻阅的另一原因。

当然业界从不缺乏认真研究案情并出具高质量意见书的行为,通过不同形式发声,促进刑事案件公正的审理,我们始终对此抱有敬意。

4.专家的中立立场难以保证,意见难免带有倾向性。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就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主要解决证据问题,其发表的意见也有专业领域(如医疗、字迹、指纹等)的知识或规范予以评价,这也决定了其虽受聘于一方但实际中立于诉讼各方,而本文所称专家受雇于辩方,所发意见倾向于被告人,甚至有的专家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与自己倡导的学术观点严重不一致,这种偏差也容易引起办案人员反感甚至排斥,想要起到好的效果比较困难。

5.辩护人在使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或发表意见时应注意言辞,切勿试图用专家意见压制办案人员,避免引起办案人员反感。办案人员大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己对案件办理及法律有着一套完整的认知体系,有的辩护人拿着专家论证意见犹如尚方宝剑,甚至有人有种“专家都说无罪你还能说有罪吗”的架势,这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我们必须尊重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特殊情况例外)。

6.辩护人在建议家属委托专家出具意见时应当充分告知不被采纳的风险,并制作笔录。专家论证意见并不便宜,如果事先不进行充分沟通可能事后被家属埋怨甚至解除委托。

7.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实践中《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确实难被采信。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