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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是必须到庭的,而且也不用什么“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而自诉案件被害人必须到庭。因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笔录,可以作为证词。根本没必要非要出庭。当然,法官如果觉得需要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会通知其出庭,这样被害人就必须到场了。
1、因为刑庭审判的都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没有厡告的,都是由检查机关即检察院担当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
2、而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其他的诉求,可以在民事法庭对被告进行起诉,要求赔偿或其他诉求,这就是刑事带民事诉讼。
1、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必须通知被害人到庭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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