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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句为犯罪嫌疑人面对证据,不得不认罪伏法,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低下头了,表明其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因为承认犯罪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有可能是被胁迫或者是错误地认罪。
2、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依靠证据来判断犯罪的真实性和罪行的程度,确保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依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和确认罪行的存在。
4、延伸而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收集和认定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法庭上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机会,他们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理由和情感表达。
2、被告人可以用这个机会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辩驳控诉、寻求宽恕或表达悔过之情。
3、这个环节对于被告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判决。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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