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八大类犯罪是指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刑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在其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拓展资料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八大类犯罪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罪行进行分类后共分为八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等。不同的犯罪类别都有着不同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而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和处理。同时,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别,也会有着不同的处罚措施和干预方式,以达到较好的社会管理和治理目的。
家庭作为中国古代宗法血缘组织的基本单位,虽然没有在相关的国家权力之下,但是理论上古代家庭多为大家庭,且在皇权不下县的法统之下,族长乃至家长体罚孩子主要是为了让其遵守家规、族规。换句话说,古人惩罚孩子的方式种类多样,超乎了现在人们的想象。
1.精神惩罚类算是最初级的、比较温和的惩罚孩子方式,一般是由长辈实施
虽为精神惩罚,实际上是遵循古代“棍头出孝子、骄子无义郎”的古训,即长辈对晚辈,家长对孩子拥有绝对的家族权威。在家庭关系中,家庭乃至家族的稳定是整个古代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在此背景下,精神惩罚属于比较温和的惩罚孩子的方式。
一般在此情况下,孩子所触犯的家规是在比较轻微的情况下,或者是为了规诫、奉劝孩子走向更好的人生,所采取的的警戒方式。因此,这种口头警戒惩罚,之所以力度最轻,是因为没有涉及到肉体层面。主要是长辈斥责、记过、祭祖请罪乃至辱骂。
2.古人惩罚孩子比较重要的一类是对财产乃至身份的剥夺
在古代,家长拥有对家庭财产的绝对处置权,那么孩子在成家立业之后,大家长仍然拥有对其所得份额的绝对处置权。在这种情形下,家长如果要责罚孩子,比如子孙忤逆父母,乃至凌辱尊长等比较严重的情况,便会采取这种对财产和身份的剥夺之权。
财产资格包括罚钱、罚停、赔偿、充公,革胙、锁禁、出族、除位等不同处理手段和措施,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别是非常精细的,就是在错误比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采取罚钱、罚月例钱等简单的处理手段,后来可能就会会除名,逐出家门,乃至在族谱上没有一席之地,这样等于完全隔绝了孩子与大家庭的关系,已经算是比较严重的一种惩罚措施。
3.古代对孩子的体罚的幅度很大,比较常见的则是罚跪,最为严重的可能是对生命权的剥夺
在古代人们的生活中,身体惩罚其实就是体罚,包括罚跪、掌嘴、杖责等方式,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罚跪。但是古人对孩子的惩罚是上不封顶的,并且历代法律支持家庭乃至族长对本族后人的绝对处罚权。在国家的默许中,家族中的长辈已经拥有了孩子的生命主宰权,具体的方式可能包括活埋、沉塘、自缢等极端方式。当然,被采取极端方式处理的后人,一般是触犯了不可容忍之罪,比如淫乱通奸等行径。
概而言之,古人对孩子的惩罚方式有以下三种:
其一,警戒羞辱类,通常采取长辈斥责、强迫立誓、记过、祭祖请罪等形式,也有采取辱骂等精神惩罚的方式;
其二,财产资格类,通常采取的是财产资格的剥夺,比如罚钱、罚停、赔偿、充公、革胙、锁禁、出族、除位等;
其三,身体惩罚类,主要是体罚,包括罚跪、掌嘴、杖责等形式,最严重的则是生命主宰权等极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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