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3 16:2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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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案视频首曝光女生影像侵犯隐私权? 专家解读

  4月22日,刘强东涉明州案公寓的视频在国内曝光。视频中案件女方当事人形象和姓名首次被公开披露。这一事件是否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红星新闻记者对话多位法律专家探讨视频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有专家认为这是对此前女方公开起诉书的回应,也有专家认为这是对女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视频截图

  事件回顾

  刘强东明州视频首曝光女当事人影像

  4月17日,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一名学生日前向明尼阿波利斯一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去年8月被京东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强奸,上述诉讼不仅要求赔偿金,并将刘强东和京东列为被告。随后刘强东涉嫌性侵案起诉书全文在国内曝光。

  这份起诉提出了六项指控,包括意图伤害和殴打;非法限制自由;性侵和殴击;意图伤害和殴击的连带责任;非法限制自由的连带责任;性侵和殴击的连带责任。

  4月22日下午,一个名为@明州事记 的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两段视频,一段视频为餐厅监控这段视频标注了女方当事人姓名。另一段视频中女方主动邀请刘强东进入酒店,辗转不同走廊、电梯,最终一起进入房间。这段视频随后引发热议,并且广泛流传。对此刘强东代理律师@JTN陈曦律师 在微博回应称:本人为刘强东先生的代理律师,经当事人确认,该视频内容属实。

  @JTN陈曦律师 证实该视频的真实性

  发布视频的微博账号注册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目前仅发布这两段视频,无法确认发布者身份。截至4月22日22时,这两段视频的播放量分别达到2500万和300万。

  观点一:

  披露视频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对起诉书的回应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

  “隐私权是相对的,如果有更大的需求超过了对隐私披露的需求,那就可以披露。这个案子里如果放在没有任何问题、没有法律纠纷、没有涉及到对方的指控的情况下,谁公布这一段含有半私密空间的视频,就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权,但是现在涉及到更大的利益诉求,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回应舆论,这就很难说是不是侵犯隐私。”

  “几天前,女方披露的起诉书涉及到很多细节,已经造成了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舆论态势,对方也有权利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为自己赢得更多理解。作为双方博弈的手段,我觉得这里面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

  “结合具体视频内容,只要该视频不是伪造的,我个人认为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因为女方起诉后,起诉书全文已先行在网上公开,并经各方大肆渲染后,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有权进行回应,予以反证,更何况此前女方还曾以强奸来指控刘强东涉嫌犯罪。即便现在尚不能确认起诉书内容以及该视频是由他人或由当事人授意他人发布。”

  张新年律师另外强调,“相反,在未经司法审理认定之前,将起诉书的内容详细地发布出来,是不妥当的。一旦起诉书中的内容不属实,起诉书的发布人反而是对京东和刘强东构成严重侵权的,甚至涉嫌犯罪。”

  观点二:

  监控视频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公开,披露视频造成侵犯隐私权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

  在国内除媒体用作新


  “在美国,公共场合的监控范围都有标识,人们参与公共活动,在公开场合下的行为,应当知道这是公共场合,知晓它可能会被曝光。所以个人应当对自己的隐私保护好。但在这个案子不能单纯从公共空间的隐私权来看,这个案子是一个涉嫌强奸的案子,涉及到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问题。这在隐私法中,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涉嫌强奸的犯罪公开判决,但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都不公开的话,那相关的私密信息,包括在公共空间出现的有可能会被确定身份的信息,也应当不让它暴露在公共的视野之下,所以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信息,即便在公开的场合之下,那么也是不能够向社会披露的,因为这很可能会引发大家对个人信息的关联性,它会直接或间接地确定这个人的身份。所以这个案子在国内的一些媒体把它曝出来之后,我认为是侵害隐私权的,是违反传播伦理的。”

  朱巍强调,“这个视频的发布者是应该承担责任的。相关的自媒体等平台,也不应当流传这种视频。”朱巍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知情权,目前这个案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有必要满足公共知情权,但对信息做必要公开时,应该对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的特征,包括生物特征、身份信息特征等进行隐名化处理,比如说化名,比如说涉及到面部的时候要打马赛克。如果没有处理的话,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媒体这个事件的报道没毛病,大家对事件的关注和评价都没问题。但是要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把人的真实身份放在里面,所以这时候如果转发这样的信息,我觉得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侵权行为,应该予以纠正。”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尹田认为:

  “在宾馆安放或是其他公共场所安放的探头,都不可以随便公布的,因为它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是去调取、播放,特别是涉及到传播的时候,除非通过合法程序,否则应当无权向公众播放。”。

  尹田强调,“传播也有中间地带,每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通过手机拍摄相关影像在一定范围传播。但这种情况怎么安排合适的度,要考虑对传播自由的保护、知情权的保护,另外也要考虑到对涉案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当然也要通过社会运转的一个过程提升大众的认识”。

  回到这段视频被热炒的现象。尹田认为,“对于案情本身,最终应该是通过法院来裁判,做一些事实认定等。通过录像只能观察到某些表面,而法律对于一些事实的认定,录像、视频这只是证据之一,还要结合其他东西来认定。所以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等待法庭的裁判,而不应当是公众舆论的争吵。”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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