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14:15: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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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2009]291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国资委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改费字[1992]625号)资产管理局同时撤销。 为贯彻落实《办法》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协会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认真研究,按照《办法》执行资产评估收费。 《办法》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新变化: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使计费方式更加灵活。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提供自愿性委托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小时收费相结合。 实行计件收费时,可以以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作为计费依据,采用差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收取评估费; 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按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工作日数收取,每个工作日收取标准的评估费用。

政府指导价格,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根据资产评估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

资产评估实行异地评估,评估业务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更加明确。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评估服务的,可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价格。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建设,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评估质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制定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价格;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收费等法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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